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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必看!迁安今年春节还能燃放烟花爆竹吗?

原创 · 编辑: 2022-01-07 08:52:35

阅读:21264

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了

你想好怎样么过年了吗?

是不是最近身边常有人感慨

一年比一年没年味儿了

自从燃放烟花爆竹禁令的发布

“爆竹声声辞旧岁”的年味儿没了

有不少人希望

能够恢复燃放爆竹的习俗

 
但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发布的通告

唐山全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有效期5年

▼▼▼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唐政通字〔2021〕5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严格落实本通告,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积极举报非法制造、贩卖、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公安)、12350(应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2月8日印发的《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唐政通字〔2018〕1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在政府的倡导下,大部分市民做到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但是还有很多市民“率性而为”。等待他们的是公安机关零容忍、动真格的严厉打击。在2021年春节期间,已有多人因违反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希望今年市民们切莫心存侥幸。

典型案例

2021年2月16日7时20分许,迁安市某村马某某在家门口燃放烟花爆竹,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马某某罚款伍佰元整。

2021年2月16日7时许,民警在巡逻工作中发现,迁安市彭店子乡王孟庄村,吴某某在院子里违法燃放“闪光雷” 烟花爆竹1个,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吴某某罚款壹佰元整。

2月26日19时许,邓某某在迁安市某街道办事处自家门口非法燃放闪光雷,被迁安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邓某某罚款壹佰元整。

2021年2月26日19时许,唐某某在迁安市某汽修门口非法燃放闪光雷,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唐某某罚款壹佰元整。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示意)

在市民们看来,烟花爆竹的声音,不但饱含着“爆竹声声除旧岁”的传统习俗,更串联着孩童时的美好记忆。遍地鞭炮声,满城红纸屑,那才是真真正正的过节。但目前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大气污染依然是城市治理的重中之重。小编想提醒广大市民,在政府的严令下,切莫违反禁令燃放烟花,更不要心存侥幸,如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会严厉打击。换种方式庆祝节日,或许会是另一种新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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