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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迁安房产将限售?网签后42个月内不得交易 !

原创 · 编辑: 2021-04-14 09:02:45

阅读:43836

房产,一直以来都是大家茶余饭后谈论最多的话题。有人买房,是为了能在一座城市立足;有人买房,是为了给孩子争取一个心仪的学校;有人买房,是为了生活得更舒适。对于大部分迁安市民来说,一套房子不仅仅是钢筋混泥土框架,它更承载着一个家,温暖着一个梦

 

而近些年,买房的性质不知从何时起开始“变质”,有部分市民,将买房看作是一场投资,盼望着自己能在房价上“捞”一笔。

 

2019年12月3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等进行了规范。通知明确提出,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自网签之日起4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即在唐山买了新房,从网签开始算起,要3年半才有再次入市的可能性。除了限售,唐山市还指出“4个严禁”: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相互串通,哄抬房价;严禁房产中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021年4月12日,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相关文件,坚决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明确表示2021年4月15日起在我市辖区内执行“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自网签之日起4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之规定!

迁安此次发布最新房产新规,严厉打击炒房投资!

▼▼▼

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

市中心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坚决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抓好房地产市场稳控,遏制投机炒房,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防止房价大起大落,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依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唐政办字{2019}111号)精神,决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在我市辖区内执行“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自网签之日起4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之规定。特此函告贵单位给予配合!

附件: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2日

附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抓好房地产市场稳控,遏制投机炒房,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防止房价出现大起大落,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行为

(一)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商品房,或以任何形式组织认筹、收取认筹金,对国有土地上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做出处置和行政处罚;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合作单位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以售房为名吸收存款,违反者由住建部门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银保监部门责令金融机构改正,并向社会公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占地,从源头上制止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占地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做出处置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违法行为。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对超出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在6个月或12个月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新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房价,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一套一标等规定,违反相关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置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未在项目所在地取得营业执照并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出处置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

(一)依法严厉查处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对未在销售项目所在地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置和行政处罚;对已在销售项目所在地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严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违反相关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置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

依据《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严重失信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限制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并推送至“信用河北”信用平台及住建部有关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四、进一步明确房屋交易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自收到全部购房款或首付款当日,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网上交易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所有房源成交情况。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自网签之日起4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也是国家楼市调控的核心思想。面对日益增长的房价,迁安出台此项政策,相信对房地产市场稳控起到重要作用,能够有效遏制投机炒房,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防止房价出现大起大落,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座房子最主要的就是它的居住属性,变成一个家房子才有了温度,迁安的市民朋友们,刚需购房才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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