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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关注】1008元!迁安领取养老待遇人员离世,家属可申领丧葬费!

原创 · 编辑: 2021-03-25 19:11:35

阅读:24189

▼▼▼

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迁安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

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通知》(唐人社字〔2020〕115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6个月迁安市基础养老金。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增长和财力状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资金渠道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所需要资金由我市财政负担。

四、执行时间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制度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迁安市财政局

 

附详细领取说明

↓↓↓

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

关于《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迁安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通知>》的

补 充 说 明

根据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通知》(唐人社字[2020]11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庭丧葬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2020年12月迁安市下发《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迁安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通知>》(迁人社字[2035]号)。

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办理时限及办理流程说明如下:

一、办理时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死亡次月10日前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逾期未办理的,需将冒领的养老金退回后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6个月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168元/月

二、办理流程

1、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于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次月10日前,到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农商行储蓄卡或存折的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关系的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2、村(居)协办员完成初审后于每月10日前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站。

3、乡镇(街道)社保站复核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市社保经中心。

4、市社保中心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账户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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