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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迁安小区加装电梯政府将最高补贴10万元,还可以使用公积金!

原创 · 编辑: 2021-03-01 20:33:13

阅读:31995

      老旧小区改造,一直都是市民关注的重点。迁安部分小区因建设年份较长,并没有配套的电梯设备,小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上下楼不便的问题日益凸显。上下楼梯是居民出行的“第一步”,“上不来也下不去”、“望楼却步”成了不少老旧小区老年人生活的真实写照,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讨论也成了热议话题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为进一步完善迁安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满足广大居民尤其是中老年居民便利出行需求,结合周边地区先进经验做法,迁安市起草了《迁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

 

关于《迁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我市六层(含)以下住宅小区,绝大部分为步梯楼房小区,均未配建电梯设备。今年来,虽然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呼声较高,需求量较大,但暂无加装电梯成功案例。分析主要原因:一是制度不健全,我市暂未出台相应指导性文件,导致加装电梯无章可循、无规可依;二是安装费用较高,以六层住宅为例,加装电梯费用高达40-50万,每户均摊5-6万,居民百姓较难接受。

二、背景依据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越来越引起民众,尤其是居住在无电梯楼房中老年住户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中,提出城镇老旧小区要大力进行改造提升,支持加装电梯

 

三、办法内容

(一)明确责任主体。按照“业主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由申请人委托建设单位,履行一般建设程序,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拓宽资金渠道。坚持“政府扶持、居民共担”的机制,通过借鉴其它地区做法,拟定了我市资金补贴标准,即每部电梯补贴工程直接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剩余资金可由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出资或申请住房公积金、维修基金等方式筹集。同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有效破解加装电梯资金难题。

(三)优化审批程序。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方针,由审批局组织住建、资规、供电、供水等部门进行联合论证审批,依照论证报告,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监安监备案等审批手续,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精简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四)强化运维管理。贯彻“安全第一、严格把控”的理念,压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电梯安装、后期运维安全管理。严格履行施工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确保工程建设安全、顺利交付使用。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监督管理作用,督导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稳定运行。

 

编辑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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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迁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加装工作指导意见》(冀建房〔2019〕2号)和《唐山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制定、指导和业务协调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部门协调、宣传指导、邻里调处、施工保障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市场监督、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数字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原则上一个单元只允许加装一台电梯,申请加装电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单位产权的房屋应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三)应当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经本栋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市政府将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即每部电梯按照工程直接投资的20%标准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其余资金可通过以下途径筹措:

(一)业主共同出资,出资比例由相关业主协商确定;

(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三)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栋或者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委会;以栋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栋或单元业主。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书面委托社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组织业主就下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一)业主书面同意加装电梯;

(二)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筹集、分摊方案;

(三)电梯投入使用后的维保方案及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

(四)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有书面委托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按整个小区或整栋住宅楼为单位进行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专项设计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重点评估是否能够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

(二)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

专项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条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期内,应当征得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的书面同意,本栋楼业主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不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与持异议的业主协商。确因加装电梯直接影响了持异议的业主房屋专有部分使用或房屋通风、采光和日照而不能达成一致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协助业主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手续,市行政审批局组织住建、资规、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数字电视等部门进行方案联合审查,通过后依法出具审查意见。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工程质量安全告知性备案等手续。

第十三条 电梯设备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

第十四条 加装电梯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数字电视等管线移位及配套设施改造的,各专业公司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规划和施工图审查意见,简化手续,优先实施改造。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做好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电梯井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分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电梯设备。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企业等共同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管理电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行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量合格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已办理规划审查和质量安全告知性备案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环境秩序的协调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出资开展加装电梯的,不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权属。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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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未来的迁安,一定会更繁荣、更文明、更和谐!你期待迁安小区加装电梯吗?评论区告诉小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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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骄傲做自己2021-03-02 06:02:05

    非常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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