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迁安检察院为一被害人家属发放救助金35000元!
原创 · 编辑: 2020-11-17 18:09:15
阅读:3156310年来由于突逢变故,家庭失去经济支撑,她本人身体状况非常不好,生活极度困难。了解到她的情况后,迁安检察院认为沈某某符合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并积极上报相关情况,经唐山市政法委、迁安市政法委批准,给予刑事被害人王某某的妻子沈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35000元。
罪犯虽得到应有的惩罚,但其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却难以抚平,凶犯无情,司法有爱。检察机关不仅惩处犯罪,更有司法关怀。每一起命案都是不该发生的人间惨剧,有时不能止步于办案,司法救助不仅需要各个部门检察人员的通力配合,也需要社会多方在不同岗位上。肩负起相同的社会责任
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 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迁安信息港原创资讯欢迎转载,转载敬请标明出处 爆料热线:0315-5678114
0条评论

相关推荐
最新进展来了!迁安南部片区,投资7个亿!
广告推送

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