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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一男子肇事逃逸 他人为其提供虚假证言,二人均被拘留!

原创 · 编辑: 2019-12-27 08:42:16

阅读:13023
2019年12月21日0时30分许,在迁安市某大街农行对面,朱某驾驶某牌轿车行驶时,与路中的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朱某弃车逃逸。在案件处理中赵某提供虚假证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某行政拘留十五日,赵某行政拘留五日,罚款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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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逃过一时,逃不过一世,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同时奉劝那些做假证者,法律不是儿戏,如有妨碍有关部门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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