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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保安员着装的通告

原创 · 编辑:市公安局 2019-07-09 15:34:41

阅读:42300

迁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保安员着装的通告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商场超市、旅游 景点等经营户:

        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之规定: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 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 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 服饰有明显区别。

        凡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 式服装、警械、证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 三十六条之规定:一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各单位自行整改时间,整改到位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一律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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