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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1-12-30 22:39:40

阅读:7771

       为了防止“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现象,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当前,个别地方政府领导人随意千预和变更规划,甚至“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浪费。   

城乡规划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同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城乡规划法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此外,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也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为了强化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规定,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编辑: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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