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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新农合补偿方案作出第四次调整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1-12-30 22:35:08

阅读:11370

近日,我市按照《唐山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精神,对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进行了第四次调整,届时全市参合农民将得到更大的实惠。自2003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我市已对补偿方案进行了三次调整,通过调整,市乡两级住院有效补偿比分别达到了31%、49%,次均住院补偿达到996元,参合农民确实得到了实惠。4年来,全市共有142.3万人次得到8970.53万元的补偿,仅住院补偿就达到了76480人次,补偿7599.26万元。
    2008年新农合补偿方案我市实行“一扩两降四提高”。一扩即扩大慢性病补偿范围,将各种心脏病合并慢性心功能衰竭、高血压Ⅲ期高危及高危以上、慢性中度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恶性肿瘤放化疗、血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伴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活动性结核病9种慢性病列入了慢性病报销范围,至此,我市慢性病报销种类已达19种,比唐山市规定的慢性病种多3种。两降即将市(县)级住院起付点由原500元下调至400元,市级住院起付点由原2000元降至1500元。四提高即提高封顶线,封顶线每人每年由原1.7万元(包括住院补偿、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上调至3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特殊重大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和住院二次补偿等),将镇(乡)级住院补偿比由原60%上调至70%,市(县)级住院补偿比由原40%上调至55%,市级住院补偿比由原40%上调至45%。此外,我市还将按照上级精神,在确保合作医疗基金运行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适时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制订二次补偿方案,对当年获得大病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二次补偿。我市新农合补偿方案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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