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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办驾驶证诈骗9.9万 迁安一男子被判刑三年!

转载 · 编辑:李娜 2019-08-31 18:21:09

阅读:26871
        2016年初,李某远在网上发布代办驾驶证,并承诺办证人只需将照片、身份证、指纹等信息拍照发给他,两个月即可以办理下来驾驶证的虚假信息,董某军(已故)见被告人李某远发布代办驾驶证信息后,遂与李某远商定代理此项业务,代理价格为大货车驾驶证每本人民币22000元,小型车驾驶证每本人民币7000元。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董某军将为毕某明、马某强、陈某亮、何某忠办理驾驶证的人民币64000元通过现金和存入被告人李某远建设银行卡的形式给付李某远。
        2017年1月26日,在董某军的索要下,被告人李某远通过微信转账退还董某军人民币7000元。后李某远将董某军、彭某艳夫妻的微信、手机号拉入黑名单。
        2016年11月份,刘某得知李某远在网上发布代办驾驶证的虚假信息后,联系李某远为其与张某兴增驾驾驶证。李某远提出费用为人民币42000元,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1月3日间,刘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给付李某远人民币42000元。后李某远将刘某微信、手机号拉入黑名单。 
        综上,李某远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涉案价值人民币99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远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远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远的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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