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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在迁安这样骑电动车,罚款!

原创 · 编辑: 2023-07-29 09:03:15

阅读:2676

“您好

您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已经违法”

迁安交警开始动真格了

近日,迁安市民

因骑电动车未佩戴头盔

被交警送上新鲜的罚单

此前,我们曾报道:罚!迁安各路口严查,这事可不是开玩笑!,交警就曾说过“一次警告,二次罚款”,但这样千叮咛万嘱咐,还有人不戴头盔:2023年7月25日,迁安一市民在惠泉大街燕山大路锦江岗处,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罚款20元,目前他已完成缴费。

△市民接到的罚单

据了解,近期,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查处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行驶、骑乘电动自行车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以及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行等违法行为。相较于以往的“柔性执法”,这次对二次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2023年5月,在燕山大路与惠民大街交叉口

20元-50000元罚款

电动车上路后要遵守以下规定

不然的话

扣车、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拼装、违法改装或者加装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拼装、违法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登记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过渡期满后驾驶悬挂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违反号牌、临时标识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处以2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电动自行车,处以100元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电动自行车。

【违反禁止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上道路行使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临时标识的;

(二)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向道路上抛洒物品;

(五)未按规定搭载人员的;

(六)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驾驶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当场恢复原状,无法当场恢复的,依法扣留。

【技术资料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公务人员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罚市民也表示,“今后一定戴好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来说,相当于轿车驾驶员所系的安全带,是骑行者遇到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处罚不是目的,安全才是第一。

现在,在迁安的各个大街小巷里,越来越多的迁安人养成了骑车戴头盔的好习惯,这也成为了文明迁安一条靓丽的风景线。

头盔不是为了避免处罚

而是为了保护自身安全

提醒广大市民

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

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

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文明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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