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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已有多人被处罚!还有人以身试法!

原创 · 编辑: 2022-09-08 08:13:22

阅读:8562

时间飞逝

又是一年中秋团圆的日子

俗话说千好万好事事好

月圆情圆人团圆

在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

中秋节是欢庆丰收的节日

也是合家团聚的喜庆日子

团聚的日子也就少不了举杯共饮

酒可以喝,酒后可不能开车

千万莫存侥幸

下个路口交警就在等着你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示意
 

就在全民抵制酒驾的大背景下,小编发现迁安仍然有个别司机酒后开车,甚至达到醉驾程度,严重危害道路安全,现已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

2022年6月21日23时27分,郭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迁安市五重安镇一村,因实施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9.36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

案例二

2022年8月16日20时38分许,张某驾驶小型新能源轿车,行驶至钢城大桥东桥头处,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张某在2020年08月0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案,被迁安市公安局移送起诉,有违法前科。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十一日。

案例三

2022年08月17日14时16分,郑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提铃寨村北,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郑某某在2021年06月13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此次违法属于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某某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四

2022年07月08日23时57分许,霍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小型轿车,在迁安市迁擂路西某桥上被民警查获。经依法鉴定,在霍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39.66mg/100ml。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霍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为了让港粉们有更直观的理解,小编整理了几种“套餐”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一下:

饮酒后驾车处罚“A套餐”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20mg~80mg/100ml(不含))=罚款1000元至2000元+记12分+暂扣驾照6个月

饮酒后驾车处罚“B套餐”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20mg~80mg/100ml(不含))=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车处罚“A套餐”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判处拘役+罚款

醉酒驾车处罚“B套餐”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判处拘役+罚款

大家读完酒驾套餐后,一定对酒驾的后果有更深刻的了解!当然,严查酒驾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防止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是为了保护驾驶员和出行群众,更是为了保护一个个美好的家庭。

让我们谨记十字法则: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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