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有5人因私自外出被通报!注意,这些行为后果很严重!
原创 · 编辑: 2022-04-20 09:19:41
阅读:20937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迁安公安机关坚决打击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疫情防控意识,下面来看一下近期我市的典型警示案例:
案例一
4月18日下午,迁安市公安局在巡查工作中对外出人员李某、张某、谢某等5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劝返。
案例二
3月23日,迁安市网信办依法约谈属地某视频账号运营者陈某。经查,陈某通过个人视频账号发布涉疫情不良信息,违反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根据《河北省自媒体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其约谈,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案例三
3月25日,迁安市公安局扣庄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村执行疫情防控巡逻工作时,发现王某、阚某、韩某、曹某四人聚众赌博,民警将四人当场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迁安市公安局依法对王某等四人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案例四
3月25日,在迁安市沙河驿镇某村防疫卡点,王某因妻子出入卡点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又对村防疫负责人进行辱骂、殴打,严重影响了防疫工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迁安市公安局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面对疫情的“倒春寒”
遵守防疫政策
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
高效进行是每个人的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以下13项涉疫行为属违法犯罪
1.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
2. 乘坐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经过疫情防控卡口的车辆和人员,不服从管理,强行冲闯。
3. 扰乱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防疫工作秩序,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控;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
4.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5.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
6.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证明。
7. 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
8.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
9. 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
10. 公然侮辱医务人员。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11. 谩骂、侮辱、威胁疾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员。
12. 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
13.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注意
违反上述行为或部分行为,拒绝执行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此,希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健康自律生活,不出门,不串门,不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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