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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公安局正式通告:这样养狗一律没收并可处1000元罚款!

原创 · 编辑: 2021-05-08 08:49:17

阅读:2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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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明养犬工作,深入推进我市犬只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按照《迁安市文明城市常态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文明养犬工作发布通告如下:

 

一、 本市市区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 在重点地区内,凡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额的,或者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依法登记的单位除外)的,一律没收非法犬只。

三、 在重点地区内,凡不登记、无养犬登记证和携犬出户不佩带犬牌、遛犬不拴犬绳的,暂扣犬只,责令五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

四、 在重点地区内,凡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年检的,或者不及时申请补发养犬登记(犬牌)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五、 在重点地区内,凡不按照要求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 在重点地区内,凡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 在重点地区内,凡不按照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犬只,或者吊销养犬登记证。

八、 在重点地区内,凡犬吠扰民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予以警告;责令为犬戴嘴套;携带犬只出户不清理粪便的,责令自行清理粪便,多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犬只。

九、 在重点地区内,凡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没有依法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十、 养犬个人或者养犬单位负责人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6697353

迁安市公安局

2021年4月28日

 
 

温馨提示

 

国家农业部确定的烈性犬种类如下:

 

1、藏獒、2.意大利纽波利顿犬、3.巴西菲勒犬、4.法国波尔多犬、5.阿根廷杜高犬、6.英国马士提夫犬、7.拳狮犬、8.杜宾犬、9.卡斯罗、10.高加索、11.纽芬兰犬、12.可蒙犬、13.罗威纳犬、14.灵缇犬、15.德国牧羊犬、16.阿富汗猎犬、17.苏俄牧羊犬、18.沙皮犬、19.猎鹿犬、20.威玛猎犬、21.波音达猎犬、22.弗兰德牧牛犬、23.俄罗斯黑㹴、24.比利时坦比连犬、25.牛头㹴、26.凯丽蓝㹴、27.斯塔福、28.比特犬、29.英国斗牛犬、30.土佐犬、31.秋田犬、32.狼青、33.川东猎犬、34.中国细犬、35.昆明狗、36.中亚牧羊犬、37.加纳利、38.马犬、39.中华田园犬、40.大白熊犬、41.阿拉斯加雪橇犬、42.圣伯纳犬、43.大丹犬、44.英国古代牧羊犬、45.英国寻血猎犬、46.雪达犬、47.伯恩山犬、48.大麦町犬;含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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