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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

原创 · 编辑:迁安时讯社 2017-09-18 11:45:30

阅读:8938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改善部分丧失、全部丧失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生存状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唐山市统一部署,就提高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做出安排。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供养标准,全市1800多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受益。

此次调整根据我市实际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与照料护理需求,按照“精细化救助、差异化服务”的原则分类调整,实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与我市低保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步增长。为改善不能自理人员的生存状况,每月给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165元;每月给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248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从每人每年5000元调整为5480元。因我市执行的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7600元的标准高于唐山市确定的标准,故此次没有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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