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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法律问题

原创 · 编辑:作者池英 2017-07-03 14:52:23

阅读:3729

一、案例简介

甲、乙签订协议约定,甲用村东的三亩承包地换乙村西的三亩承包地。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在互换的土地上耕种多年。协议签订后第6年,因政府修路占用了甲换的村西承包地并得到补偿款25万元。乙认为甲乙签订的承包地互换协议无效,补偿款应归其所有。为此,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互换协议无效,并要求甲返还25万的补偿款。

二、甲乙签订的承包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有效。因为《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基于上述规定,法律允许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因此,该协议为有效协议。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协议无效。因为《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对于签订的承包地互换协议未经有关部门登记,土地互换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协议无效。

笔者认为,对于未经登记的承包地互换协议依然合法有效。具体到本案,甲乙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承包地互换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没有对承包地互换协议进行登记只是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其无法否定互换协议的效力。《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承包地互换协议有效。

三、乙能否以互换协议未约定互换期限为由要求随时解除合同?

对于未约定承包地互换期限的协议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承包地互相协议中的互换期限没有约定的,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对于没有约定承包地互换期限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承包地互换协议。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承包地互换协议中的互换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确定互换协议的期限,任何当事人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主张解除合同。

笔者认为,正确处理承包地互换协议没有约定互换期限这一问题的前提是正确理解《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该条适用的范围只是对转包、出租没有明确约定期限的,而互换与转包、出租的性质不同,互换系承包经营权的对换,原承包经营权人丧失对原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取得新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对于没有约定互换期限的互换协议不能援引解释17条,当事人不能以承包期约定不明而主张随时解除合同。

作者:池英律师

来源: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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