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二个网民非常关注的房屋执行问题
原创 · 编辑:作者吴春江 2017-06-19 10:25:12
阅读:27351、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不是农村房屋)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2、农村的房屋能否强制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剩一处房产,能否执行的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居住权的基本保证,因此法院在执行农民住房时慎之又慎。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再批准其宅基地申请。因此当被执行人只有农村一处住房时,法院不能执行其住宅。但如果被执行人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或另有住房的,法院对其农村房屋可以执行。
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过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财产进行处理的首选途径应该是拍卖,但由于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土地,因此对农村房屋的拍卖又与其他财产拍卖区别很大。因为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有权使用,以外的人包括城镇居民无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所以在法院拍卖房屋时,严格限定参与竞买的主体,即只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才有资格参与竞买,而且竞买人本身还必须符合申请农村建房的条件。
作者:吴春江律师
来源: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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