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出事故 出借人被判担责
原创 · 编辑:作者王双 2017-06-19 08:57:29
阅读:4136案情简介:李某和唐某是朋友关系。2013年4月1日,唐某驾车搭载李某出去游玩。二人中午在饭店共同饮酒,酒后李某要求唐某将车辆交由自己驾驶。唐某明知李某没有驾驶证并且醉酒,但碍于情面便将车辆交由李某驾驶。不料,李某驾驶该车行驶至迁安市某村南时与韩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韩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驾驶人李某准驾不符,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韩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给韩某造成各项经济损失七万余元。因各方对韩某的损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韩某便将驾驶人李某、车辆管理人唐某以及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因被告李某醉酒且准驾不符,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唐某将车辆交给醉酒且准驾不符的被告李某驾驶,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等情形,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对于无证驾驶的交通事故,虽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第三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同时也明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后,可以在垫付后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故此,本律师提醒广大车主朋友出借车辆一定要慎重,切莫随意出借车辆。
作者:王双律师
来源: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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