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全市范围规定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被拘留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7-06-13 19:20:09
阅读:4823迁安信息港消息:今日,小编从迁安市公安局获悉,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区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告》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在规定时段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限放具体规定如下:
(一)禁限放时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早6时至次日(正月初一)1时,正月初一、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早6时至22时,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政府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期间,所有时间段禁止燃放。
(二)禁放场所。以下场所任何时间段内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三)限定燃放品种。市民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从经安监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购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中规定的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只允许燃放箱体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烟花爆竹。
(四)限定销售时间。限定区域内烟花爆竹配送时间从腊月二十开始,销售时间为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销售期结束后,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告正式下发
据了解,唐山市区一市民李某某因不听劝阻,在限制的时间、限制的地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被拘留,为全市广大群众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敲响了警钟。警方提醒: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大势所趋,是法律规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禁限放烟花爆竹不是儿戏,触犯法律必受处罚。
绿色低碳,健康生活;魅力水城,共建共享。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尚,人人争当“禁放”志愿者,人人争做“禁放”监督员,以实际行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一言一行为建设“魅力水城、绿色迁安”增光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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