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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原创 · 编辑:作者王瑞潜 2017-05-24 10:14:13

阅读:3589

按揭房屋是近年来在离婚案件中出现的一种新型财产,离婚时的处理方式必然会面临传统财产所不曾遇到的难题及争议。虽然立法对于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处理目前尚是空白,但社会的发展与法律的滞后本就是一对永恒的矛盾。

首先,尚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产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按揭是指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付给房产商以支付房屋价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该抵押房屋变价并优先受偿的购房方式。这其中,并不存在将按揭房屋的所有权转让银行的环节。所以,按揭人对于尚未付清全部贷款的按揭房屋拥有所有权,对于已经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其次,按揭房产权属取得时间如何确定

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并办理按揭手续的房产,离婚时如何确定权属,是大家普遍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若干例外,如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鉴于房屋产权登记仅仅只是不动产对外公示和取得政府担保该所有权归属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时间不应影响不动产物权业已确定的归属。在婚前一方签定购房合同,也办理了相应的按揭手续情形下,该买卖合同的双方主体业已明确,对售房人享有请求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的权利也已经明确。因此,为避免有失公允的结果出现,一方婚前按揭贷款的房产应当以办理按揭手续而非以房产权属登记的取得作为所有权取得的判断时点,这应作为《物权法》登记生效主义的相关规定在适用上的又一个例外。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前按揭购房,且房产权属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无论该方的权属登记系在婚前取得还是在婚后取得,都应认定房产系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最后,婚前财产的按揭房屋婚后增值部分能否分割。

但若按揭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房屋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讲,财产的收益属于孳息的范畴,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房屋的增值应属于法定孳息,如果孳息的取得离不开对方所做出的贡献,则贡献方有权分享这种收益。因为按揭房屋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供养,夫妻双方对于按揭房屋都是有贡献的,即便非按揭人没有工资收入,家务劳动本身也可视为一种贡献。所以,对于按揭房屋的增值,非按揭人也是有权利要求分享的。

司法不仅要解决个案纠纷,还要兼顾社会效果,分享增值的社会效果,一目了然。因此无论从情理的角度还是从社会效果的角度,作为婚前财产的按揭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应当分割。

作者:王瑞潜律师

来源: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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