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证期间且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原创 · 编辑:作者孙艳律师 2017-05-15 09:29:08
阅读:1969法院判决:某银行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该银行依约向王某发放了贷款。合同到期后,王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银行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其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未向李某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二十六条“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故法院判决驳回银行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认为让债务人拉个保证人,在欠条上签个字就万无一失了,往往忽略了要让保证人明确担保方式和保证期间。
担保法规定了两种担保方式,即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总之,保证期间制度是《担保法》中的重要制度,必须引起债权人的高度重视。否则,债权人会造成因超过保证期间的规定而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严重后果。
作者:孙艳律师
来源: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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