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原创 · 编辑:迁安时讯社 2017-05-09 11:06:35
阅读:3596为保障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生活,我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受惠职工1372人。此次调整的范围包括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三项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主要有四项:一是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二是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按照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的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三是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四是调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统一调整,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护理等级没有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依据省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按年度进行调整;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确认结论的次月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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