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离婚被“负债”的日子结束了
原创 · 编辑:作者吴春江 2017-05-03 09:09:20
阅读:3067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两条新规定:
一、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两条新规作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新增加条款,增加后的第24条变为: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吴春江律师
【该规定出台之前】
姚静是安徽省淮南市一名中学教师。两年前,姚静刚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2015年1月12日离婚。此前,她和前夫已经分居了将近一年。2016年7月,她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债权人称,其前夫借了86万,逾期未还,现在联系不到人,只能找她还钱。姚静认为这笔钱她毫不知情,而且还是前夫在两人分居期间举债的,她没用一分钱,因而自信官司能赢。
2016年9月28日,姚静接到败诉的判决书。当天正是姚静的生日,她哭得稀里哗啦,对法官充满了不解和怨恨。后来,这名法官和姚静律师沟通时解释,因为有24条在,他没办法不如此裁判。
这位法官所说的24条是这样是这样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可见法律逻辑是:婚姻关系是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即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来的这条规定虽然有除外的情形,但作为弱势的妻子一方想要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就必须能够举出“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第三人(债权人)知道夫妻已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的证据,本律师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几乎无法举出上述证据,所以,离婚妇女几乎被要被“负债”,可见,像上文中说到的姚静老师的遭遇,也就不足为奇了。
【该规定出台之后】
本律师认为:夫妻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家事代理权,不是婚姻关系。不能把夫妻之间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家事代理,从而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的荒唐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作者:吴春江律师
文章来源: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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