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合伙
原创 · 编辑:作者谌东 2017-05-03 08:23:53
阅读:3237案例:甲乙二人系同村村民,两家关系比较要好。1998年二人承包了村里一块地,二人开始共同营建大棚,1999年初建好大棚后二人开始在大棚中种植桃树,在合伙前两年,甲基本上都是一个人在管理大棚,而乙一直在外面工作。因为种植的是桃树,前两年基本上没有收益,甲一直管理大棚,而乙一直领着工资,这样一来,甲就觉得这样的合伙对自己很没利。于是,甲乙约定:二人分开经营,每人独自经营两年,此两年内大棚内的收益归经营方所有,给付对方200斤桃子,大棚外的收益两人平分。2001年至2003年甲经营了两年,并按照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但是从2004年开始,乙经营两年到期后便不再按照约定履行,甲方多次找到乙方,要求其给付这两年期间的四百斤桃子和大棚外的收益,而且要求退伙。
谌东律师
解析:一、个人合伙的定义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二、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共同组成的集合体,对外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第二、个人合伙的设立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
第三、个人合伙的物质基础是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并形成合伙财产。
第四、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五、个人合伙的盈余分配由合伙协议确定或者按合伙人的另行约定处理。
第六、人个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退伙时财产的分割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结合案例分析:
一、个人合伙的盈余分配由合伙协议确定或者按合伙人的另行约定处理。甲乙二人在订立个人合伙时并没有明确的书面合伙协议,但是二人在2001年订立过口头协议:二人分开经营,每人独自经营两年,此两年内大棚内的收益归经营方所有,给付对方200斤桃子,大棚外的收益两人平分。所以,乙应该按照当初约定给付甲方在2004年至2005年经营期间的400斤桃子及大棚外的一半收益。
二、至于二人退伙的处理:二人当时投入的是金钱,全部投入建了大棚,现在分割大棚不现实,只有两人协商,一方继续要大棚,而给另一方折价款。两人经营期间无债权债务纠纷,分割时不予考虑。
律师提醒
合伙关系看似简单,其实很复杂,选择合伙人时要慎重!
作者:谌东律师
文章来源: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
迁安信息港原创资讯欢迎转载,转载敬请标明出处 爆料热线:0315-5678114
0条评论





更多评论